2017-2021年福田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4例(电子证据平台商标权纠纷)
(2021)粤 0304 民初 43544 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及其产品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是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同时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商号权。经消费者投诉,原告发现被告一公司在被告二平台的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店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点击上述产品链接后,其在产品标题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产品与原告公司相关联。由于网售环境不同于传统市场交易,宝贝标题、产品图片是卖家所售产品最直观的展示,通常使用的描述关键词与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等直接相关联,是消费者搜索、了解、认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主要途径。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将“华为”设置为商品搜索关键词、在网页商品名称中使用“华为”及其标志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虽然该商品的详情处注明了其它品牌,实物上亦无上述标志,但基于上述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行为人故意攀附权利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行为人未经授权实施上述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仿冒混淆行为有了很多新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在商品表面或者包装上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本案涉及的是侵权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侵权人虽然有自己的商标,但无知名度,为了吸引广大消费者的眼球,谋取更多利益,擅自使用他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创意标题和产品图片的主要内容,在互联网中宣传推广自己的商品。这种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虽然与传统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同样利用了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而亦难逃法律的追究。本案的处理,为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