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覃剑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1:59:00

浏览 : 508

覃剑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

(2022)粤01民终6404、6405号

上诉人(20406号案原告、20414号案被告):覃剑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色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406被告、20414原告):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窖路368号6层01、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瑾,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景怡,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剑光与上诉人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众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0406号、2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剑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色伟、上诉人建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景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剑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粵0105民初20406、2041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建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改判确认覃剑光与建众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4.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建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于建众公司是否具备商业秘密以及对其特定商业信息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事实未依法查明。1.覃剑光与建众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只是空泛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其范围甚至包括“所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信息均属于上诉人的商业秘密”,恶意扩大其商业秘密的范围,该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2.覃剑光在建众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信息系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信息及客户信息,均不属于保密信息。3.在本案中,建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覃剑光确实知悉建众公司其他特定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建众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特定的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在建众公司未掌握真正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祕密的情况下,保密义务无从谈起。二、一审判决认定覃剑光违法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在一审中建众公司提交的71份证据中仅有4份与上诉人覃剑光有关,而这4份证据中均不足以证明覃剑光系铭邸科技的员工,更不足以证明覃剑光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合法性有效。1.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并认定覃剑光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法定主体范围,单以覃剑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覃剑光对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的后果,显然是错误的。2.结合本案事实,覃剑光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法定主体范围,《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不当排除了覃剑光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就业权和择业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属无效。四、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系错误的。一审法院以建众公司提供的《职级薪酬调整通知书》来认定覃剑光的月工资为22500元系错误的,事实上被上诉人并无按该方案足额发放。1.该《职级薪酬调整通知书》的签订日期系2020年10月9日,覃剑光离职日期系2020年11月27日离职。2.根据建众公司发放工资的记录,建众公司没有实际按该方案履行。3.覃剑光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应以2020年10月份的工资20148.06元为准。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违法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覃剑光应当向建众公司支付离职前1个月工资6倍的违约金。但根据2005年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建众公司支付给覃剑光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为22421.14元,若覃剑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应以22421.14元×3=67263.42元,而双方约定的为覃剑光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6倍,金额为10多万元,严重超过该标准,显然错误。

  建众公司辩称,不同意覃剑光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第五项。

  建众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撒销(2021)粤0105民初2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五项,改判覃剑光应向建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4000元。2.依法判决覃剑光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建众公司认为(2021)粤0105民初20414号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覃剑光恶意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导致建众公司的产品信息泄漏、客户流失,巳经对建众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失且违约金是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现双方巳明确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覃剑光则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对建众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建众公司与覃剑光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第5条第2款第2点的约定,甲方的损失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者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商业秘密的全部费用和合理的预期利润;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取得的利润。现覃剑光利用所持有的建众公司的产品信息、客户信息为与建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即铭邸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建众公司的客户不再与建众公司合作,明显对建众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因此,双方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计算损失金额,且损失金额是远远高于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不足以弥补建众公司的损失的。二、退一万步讲,覃剑光与建众公司在《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已经约定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后的赔偿损失兜底性条款,那么在无法计算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也应当由覃剑光向建众公司赔偿20万元。根据双方在《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第5条第2款第2点的约定,如损失金额按照上述方式确实无法计算的,覃剑光应赔偿建众公司人民币20万元。在实践当中,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一般在员工造成损失方面难以收集证据去举证,因此,建众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出现离职员工恶性竞争、公司产生重大损失的情形,故而与覃剑光约定损失的一个计算标准以及保底金额,是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的。所以,即使是难以计算覃剑光对建众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的约定,覃剑光至少仍应当承担20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

  覃剑光辩称,不同意建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

  覃剑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覃剑光与建众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覃剑光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覃剑光无需向建众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00元;覃剑光无需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22421.14元给建众公司。

  建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覃剑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覃剑光支付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178110元,赔偿建众公司经济损失1204000元;覃剑光退回建众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2421.14元;覃剑光向建众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覃剑光于2016年9月27日入职建众公司处。覃剑光与建众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双方同意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覃剑光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岗位为高级咨询师;覃剑光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2100元等。覃剑光与建众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载明覃剑光受聘于或服务于建众公司,在职或服务期间覃剑光有从建众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建众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双方就覃剑光在建众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建众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覃剑光的竞业限制义务等事项,订立该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保密内容和范围包括建众公司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及建众公司其他不为公众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协议的签订可认为建众公司已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覃剑光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家居建材行业企业或与建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将在建众公司服务期间所掌握、了解的咨询项目体系及成果文件、培训体系课程及文件工具、各类数据信息等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自用创业;前款约定自建众公司向覃剑光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时生效;建众公司向覃剑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覃剑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覃剑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时应首先向建众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覃剑光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6倍,覃剑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向建众公司支付已领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建众公司损失的,覃剑光还应赔偿建众公司的损失;因覃剑光违反该协议而引发的诉讼,覃剑光除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差旅费等建众公司为解决该纠纷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等。

  覃剑光于2020年11月27日以个人生活原因为由向建众公司辞职。建众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海珠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覃剑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覃剑光向建众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78110元;覃剑光向建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4000元;覃剑光向建众公司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22421.14元;覃剑光向建众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覃剑光于2021年5月18日向海珠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覃剑光与建众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海珠仲裁委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21〕1205、14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覃剑光履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覃剑光向建众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35000元;覃剑光向建众公司一次性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22421.14元;驳回建众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覃剑光的仲裁请求。裁决后,覃剑光和建众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书,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覃剑光和建众公司均确认覃剑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应为5666.58元/月。覃剑光和建众公司均确认建众公司向覃剑光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为2020年12月15日发放5605.1元、2021年1月20日发放5605.38元、2021年2月3日发放5605.38元、2021年3月16日发放5605.38元共计22421.24元。诉讼过程中,覃剑光提供了连横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覃剑光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在该公司担任软件开发专员一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覃剑光提供了税收完税证明,证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由连横公司为覃剑光缴纳社保。覃剑光提供了铭邸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证明铭邸公司与覃剑光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非该公司员工。覃剑光提供了浙江优格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澄清说明》,用于证明覃剑光以连横公司代表的名义出席该公司会议。

  建众公司提供了《离职交接表》,显示覃剑光所在部门为5A事业部,岗位为高级咨询师,覃剑光保证在离职后的二年期间,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为家居建材行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培训、咨询策划等建众公司相关业务,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覃剑光于2020年11月27日签名确认。

  建众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对外宣传介绍资料及产品说明,其中工商信息显示建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宣传介绍资料显示建众公司专注于泛家居行业,为知名品牌、优秀经销商提供“咨询+教育+设计+拎包入住科技+商业模式孵化器”的整体解决方案,除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咨询及解决方案外,还为企业家、员工打造量身定制课程。

  建众公司提供了铭邸公司、深圳市陈菜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菜粥公司)、连横公司、深圳前海优品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品优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连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康晓龙、法人股东系优品优居公司,优品优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钺、法人股东包括陈菜粥公司,陈菜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之一均为蔡钺,陈菜粥公司亦系铭邸公司的法人股东,铭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等。

  建众公司提供了铭邸公司与连横公司的住所外部照片、铭邸公司公众号主体信息及企业简介、铭邸公司招聘广告、铭邸公司产品信息,其中住所照片显示铭邸公司外部有“铭邸科技”“优居总部”字眼,连横公司外部有“广东文投-创工场360度孵化空间”字眼,公众号及前程无忧对铭邸公司的介绍均涉及家居建材行业,有携手服务商“优居”“腾讯优居”等表述。建众公司提供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函、竞业限制书面报告及发送记录,显示建众公司向覃剑光发出通知后,覃剑光在2021年1月28日作出回复,报告其任职于连横公司,担任软件技术应用落地一职,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上述书面报告有“覃剑光”的签名。

  建众公司提供了原5A事业部职位层级图、岗位说明书、任命通知书、离职承诺确认函及工作资料清单,用于证明覃剑光还担任其单位5A事业部项目总监,接触项目核心机密信息。

  建众公司提供了公众号、微博文章及活动现场照片、抖音截图,其中照片显示活动现场背幕有“铭邸科技”“优居”“战略升级共谋未来康晓龙”“康晓龙铭邸科技创始人”“UGO优格&康晓龙先生携手同行共创未来”“2021优格战略峰会暨新品发布会”等内容,康晓龙为活动现场站台讲话,文章报道优格与多家专业机构、权威媒体签订战略合作,聘请专业咨询师康晓龙先生担任企业商学院院长,DBS项目315活动由铭邸科技及优格强强联合等;建众公司表示上述报道及照片来源于铭邸科技公众号、优格厨电公众号、集成灶网官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优格厨电微博、优格集成灶鹰潭店抖音视频截图。

  建众公司提供了铭邸公司与优格315项目活动报道,报道指出DBS项目315活动由铭邸科技及优格强强联合,优格咨询团队老师进行DBS项目宣贯,并有覃剑光站台照片,建众公司表示上述信息来源于铭邸公众号、优格厨电公众号、集成灶网官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优格厨电微博、优格集成灶鹰潭店抖音视频截图,覃剑光即优格咨询团队老师一员。

  建众公司提供了河南环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众号报道及抖音视频截图,显示活动现场内容为河南美的中央空调&铭邸科技DBS项目,覃剑光在活动现场。

  建众公司提供了奥克斯活动现场照片,照片中人员站台讲话,背幕有PPT课件内容,左栏备注“覃剑光广州铭邸科技有限公司”及联系电话,建众公司主张照片中人员即覃剑光,覃剑光代表铭邸公司为东北奥克斯提供联动项目服务,PPT课件中公布老师的联系电话为覃剑光使用。

  建众公司提供了广州德维尔活动现场照片,显示众多人员拉横幅大合照,横幅载有“广州德维尔&广州铭邸科技项目”等内容,建众公司指出横幅中“科技”二字后面坐着合照的人员即覃剑光,信息来源于商家公众号。

  建众公司提供了深圳敬天家居、河南环洲机电中央空调、梦天梦享家、德维尔简奢全屋定制等多个商家公众号的文章及图片,以及多份服务合同书,证明铭邸公司为多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而这些客户曾与建众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建众公司提供了网络信息查询过程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光盘),用于证明建众公司系通过时间戳对上述网络信息查询进行证据固定。

  建众公司提供了《职级薪酬调整通知书》,载明覃剑光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薪酬标准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职级工资10900元、绩效工资9500元合计22500元,覃剑光于2020年10月9日签名确认。建众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用于证明律师费支出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覃剑光和建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覃剑光与建众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确认在职或服务期间覃剑光有从建众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建众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双方就覃剑光在建众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建众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覃剑光的竞业限制义务等事项,订立该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可见,双方已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竞业限制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建众公司提供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函、竞业限制书面报告及发送记录,显示建众公司向覃剑光发出通知后,覃剑光在2021年1月28日作出回复,报告其任职情况,同时覃剑光和建众公司亦于庭审中确认建众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6日间向覃剑光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可见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覃剑光主张建众公司不存在相应商业秘密,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其因缺乏法律知识而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考虑到从覃剑光工作内容来看,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涉及对客户信息、需求掌握了解,不能排除接触商业秘密之可能,且覃剑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该协议的内容和后果应有充足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覃剑光于劳动仲裁前未曾对此提出异议,现覃剑光对该主张并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问题。建众公司主张覃剑光离职后为与建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铭邸公司工作,覃剑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此覃剑光予以否认。考虑到建众公司与铭邸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两者均向企业提供咨询、形象策划、管理等服务,两者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者对外宣传均指向家居建材行业市场,可见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建众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活动现场横幅指向铭邸公司与商家合作,覃剑光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以连横公司软件推广人员身份出现在活动上;虽然部分活动现场照片无法分辨人员身份,但人员站台的背幕PPT课件有打出覃剑光与铭邸公司的信息,反映覃剑光的身份与铭邸公司存在关联,覃剑光未能合理说明;部分照片来源于商家公众号,无证据反映发布消息的第三方与建众公司有利害关系。建众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对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故而一审法院认为建众公司已就其主张履行了举证责任。同时覃剑光虽主张其在建众公司离职后到连横公司工作,提供了《离职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回复函》及《澄清说明》予以证明,但建众公司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连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晓龙以“铭邸科技创始人”的身份出席活动,且工商信息反映连横公司与多家公司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产生关联,进一步证明覃剑光接受工作安排出现在铭邸公司与商家合作活动现场具有高度可能性,覃剑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建众公司的上述主张,覃剑光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无论覃剑光是否铭邸公司老师身份,覃剑光公开参加活动所涉内容范围与建众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且交易利益指向第三方。因此一审法院采纳建众公司的主张,认定覃剑光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关于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建众公司要求覃剑光退回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22421.24元,鉴于覃剑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对于已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予以确认,建众公司该请求符合双方所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建众公司要求覃剑光按照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6倍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所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建众公司主张覃剑光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即2020年11月的工资金额为27443.06元,其中基本工资13000元,绩效工资9405元,其他款项7280元,对此覃剑光表示其中包含报销款约8000元。考虑到建众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该月工资的具体构成,该月工资金额与之前工资金额相比较明显较高,结合建众公司提供了《职级薪酬调整通知书》,载明覃剑光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薪酬标准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职级工资10900元、绩效工资9500元合计22500元,覃剑光于2020年10月9日签名确认的情况,可见覃剑光离职前一个月的薪酬标准为22500元,应按照2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135000元(即22500元/月×6个月)。

  关于经济损失问题。建众公司主张因覃剑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按照铭邸公司与客户成交项目计算建众公司可获得利润的损失,要求覃剑光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204000元。考虑到建众公司已于原案中请求违约金,建众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现仅估算推定该经济损失而请求赔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建众公司主张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5000元,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该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涉及覃剑光和康晓龙两个案件,建众公司主张按照两个案件律师费各占一半计算本案律师费为250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现建众公司于本案中要求覃剑光支付该律师费25000元,符合双方所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继续履行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问题。建众公司于原案中要求覃剑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覃剑光应按照双方所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覃剑光主张建众公司未足额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考虑到建众公司已支付大部分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覃剑光于劳动仲裁前未曾对此提出异议,不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现覃剑光于本案中要求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覃剑光按照覃剑光与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覃剑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22421.14元给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覃剑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35000元给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覃剑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5000元给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五、驳回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覃剑光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20元,均由覃剑光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经济损失、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律师费等问题。覃剑光虽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建众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建众公司虽上诉称应改判覃剑光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204000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建众公司覃剑光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未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覃剑光在从建众公司离职后公开参加活动所涉内容范围与建众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且交易利益指向第三方,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建众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具体数额,且考虑到建众公司已于本案中主张了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建众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的主张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继续履行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律师费等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对覃剑光、建众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受理费共20元,由覃剑光负担10元、广州建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从创意的一刹那开始,每一次创作都蕴含着独特的价值。通过立即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您可以迅速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属证明,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平台有助于企业和个人保护各种类型的创作和数据,包括商业秘密、项目成果、软件和硬件项目、科研成果、商标设计、专利文档,以及文字、视听、摄影、美术、音乐、设计等各类作品。

推荐功能 :

版权确权 :

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确权功能,用于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作品得到充分保护和合法确权。用户可以上传各种类型的文件,包括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并通过脱敏认证确保敏感信息的隐私得以保护。此外,存证功能允许用户安全地存储和备份文件,避免文件的丢失或损坏。平台支持批量上传和编辑,提高了工作效率。

产品操作方法 :

版权确权操作指引 :

第一步:请前往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并点击【注册/登录】选项。按照网页上的引导完成注册并登录,接着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以进入“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第二步:登录系统后,您将进入“申请时间戳”页面。根据您的文件类型,选择适当的“保护类型”。如果您希望更好地保护隐私,可以选择【脱敏认证】方式,这将无需上传原始文件,更好地保护您的隐私。或者,您也可以选择【存证】方式,将文件上传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避免文件因不当保存而导致的丢失或损坏。接下来,在“选择文件”部分选中需要认证的文件(或文件夹),然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请确认申请人的实名信息,然后填写“申请人自述声明”。填写完成后,再次点击【下一步】按钮。请确保申请人信息、自述声明以及文件信息内容都无误,然后点击【确定申请】按钮,即可完成对电子数据文件的认证。
第三步:在左侧的“已保护的文件”区域,点击【查看详情】按钮,以查看已认证文件的相关信息。如果需要,您可以点击【下载】按钮,将证书下载到本地电脑以供查看。
第四步: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之前,您可以访问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来验证已经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电子文件。请注意,这些文件作为证据的原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否则将无法通过验证。
第五步: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的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证据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交给司法机构,例如U盘、光盘等,或者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过大,也可以考虑使用网盘链接的方式提交)。请注意,纸质打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的原件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为各类电子数据、文件提供权属证明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为各类电子数据、文件提供权属证明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